民大〔2016〕38号
广 西 民 族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16年4月12日
广西民族大学
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规定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要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建立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深入教学第一线,是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完善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有助于领导干部改变作风,教师相互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为保证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听课范围
1.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辅单位负责人、教务处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在全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听课。
2.院级领导以及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听课范围为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旨在了解本院(系)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外国语学院、东南亚语言文化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的领导和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要兼听所有外籍教师所授课程。
3.各任课教师听课应结合实际,选择与专业领域相近或相关的课程,旨在相互取长补短,交流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听课任务
1.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案、讲义、实验准备等)。
2.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等情况。
3.重点考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4.检查学生出勤、课堂表现等情况。
5.深入了解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五、听课方式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采取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听课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学院相应的听课方式与制度。
六、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参加听课,可以事先不通知有关教师,但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为人师表,不迟到,不干扰课堂正常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不要中途退出。
2.听课时须携带《广西民族大学听课评价表》,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要对教师授课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应主动征询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听课管理
1.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每学期初将《广西民族大学听课评价表》发放到相关单位,将《学期课程安排表》发布在校园网综合教务系统主页供查询。
2.各级领导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听课情况将作为业务考核中的依据之一。
3.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领导听课评价表的发放和收集,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每学期末进行归档。
4.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导听课评价表的发放和收集,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每学期末进行归档。
5.各学院负责学院领导干部和同行教师听课评价表的发放和收集,并由学院归档管理,每学期末将听课统计结果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6.各院系领导必须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听课中反映的问题,将听课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教师,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教学有特色、效果好、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可在不同范围内组织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以利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7.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每学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同行教师听课情况进行抽查,期末汇总全校听课数据,并定期进行公布。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以便学校研究、处理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研究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八、其它
1.兼任学校教学督导员的干部和教师,按照教学督导员的相关管理条例听课。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民族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的暂行规定》(民院教发〔2001〕26号)废止。
3.本规定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